法律分析:买卖化石是违法的,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古生物化石标本如何分级?
法律分析:携带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可以入境。
法律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同意出境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90日;超过有效期出境的,应当重新提出出境申请。
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了《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并于2012年1月公布。按照在生物进化和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具体可以参见古生物化石分级表(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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